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757号原告: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赤坭镇长寿路88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蔡棉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成刚,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惠普生文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峡山街道桃陈居委东三巷1号。
法定代表人:陈松水。
被告:南京市鼓楼区旺特办公用品经营部,经营场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建宁路16号A-01。
经营者:叶海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汕头市惠普生文具有限公司、南京市鼓楼区旺特办公用品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