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10民初125号原告:彭辉,男,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子超、李鑫,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家土钵饭店,登记住所地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城丽景11栋5号,实际经营地抚州市临川区金妮大道198号(新城丽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B5M。
个体经营者罗军良。
原告彭辉与被告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家土钵饭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后,原告彭辉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辉自愿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彭辉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彭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