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1民初1656号原告:温州市佳启装饰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泽雅镇古川路8号第一层至第三层。
法定代表人:谢苏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嘉炜,温州名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告:宿迁艾希地板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孙巷小区三期17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温州市佳启装饰五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启公司)诉被告宿迁艾希地板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希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佳启公司于2020年7月15日以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佳启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佳启装饰五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温州市佳启装饰五金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