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113执1052号申请执行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中大街118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南京朱长生烟酒店,经营场所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靖安街道大棚车站。
经营者:朱长生,男,194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申请执行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朱长生烟酒店、朱长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2019)苏8602民初1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依据上述判决书,南京朱长生烟酒店(经营者朱长生)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第4662735号“海之蓝”、第1470448号“洋河”、第3612960号“蓝色经典”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南京朱长生烟酒店(经营者朱长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00元。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权利人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传票,被执行人南京朱长生烟酒店、朱长生未到法院履行义务。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
1、关于银行:冻结被执行人朱长生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2XXXXXX9)账户,冻结金额30350元,余额3862.88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20年4月23日始至2021年4月22日止、冻结被执行人朱长生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1XXXXXXX4)账户,冻结金额30350元,余额6085.25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20年7月16日始至2021年7月15日止,截止2020年7月27日共扣划被执行人朱长生银行存款17947元发放申请人;
2、关于不动产:被执行人南京朱长生烟酒店、朱长生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3、关于车辆:被执行人南京朱长生烟酒店、朱长生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本院将被执行人南京朱长生烟酒店、朱长生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和法人朱长生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目前被执行人名下工商、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不在原址。
因本案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综上,本院依法告知申请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车辆、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案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谈话笔录、工作记录、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以及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扣划回执、送达回证等证据证实。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2019)苏8602民初1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或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