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8民初2226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毕弘、吴丹,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苑曦丹,女,199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晋州市。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苑曦丹、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