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6民初165号 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立新路2号天佑创客产业园F2栋5楼。
法定代表人:林合广,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玮,黑龙江天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铁西区晋朝黑龙茶店。
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人民路106号佳兆业广场一层F116-F117号。
经营者:李微,业主。
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铁西区晋朝黑龙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
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将原诉讼请求第二项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并于同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