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2民初1359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刚,北京志霖(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菲,河北释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河北区刘云芳烟酒店,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金明里3-13-108-111。
经营者:刘云芳。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河北区刘云芳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
湖北云峰商贸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商品;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6万元(包括合理费用支出);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在33类商品上注册了第4309661号“泸州”组合商标、第915682号“瀘州老窖”文字商标、第915681号“瀘州老窖”文字商标、第10544473号“百年瀘州老窖窖龄30年”组合商标、第340453号“江阳图”图形商标。
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经营的酒水商品并非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却使用了原告享有知识产权权利的标识,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并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失,故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住所地位于天津市河北区,根据本市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的有关规定,本案应由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