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0民初139号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冬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嘉航,广东继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黄岩远航玩具厂,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宁溪镇直街东路171号。
经营者:蔡剑。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程飞,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卫超,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黄岩远航玩具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台州市黄岩远航玩具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