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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正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1329刑初250号
案件名称殷正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临沭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殷正山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1329刑初250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殷正山,男,1990年9月22日出生于山东省临沭县,汉族,中专文化,住临沭县。

2019年10月14日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临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以沭检二部刑诉[2020]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殷正山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殷正山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7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殷正山多次从唐健俊(另案处理)处购买假冒的“嘉实多”、“壳牌”的汽车机油并全部对外售出,共计进货18次,价值12.6844万元,非法获利2万元左右。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殷正山违法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刑律,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殷正山自愿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建议判处殷正山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0元。

公诉机关提交了鉴定意见、证人证言、送货单、物流单、微信记录、转账记录、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殷正山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临沭县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调查结果为被告人殷正山对所居住社区无不良影响。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正山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被告人殷正山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赃,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被告人殷正山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在其居住地的社区接受矫正,此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殷正山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 二、被告人殷正山向侦查机关缴纳的非法所得20000元,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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