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03民初3336号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惠阳路8号。
法定代表人:吴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建林,男,汉族,该单位法务。
被告:长沙市雨花区湖南高桥大市场达三江食品商行,经营场所:长沙市雨花区高桥大市场酒水食品城7栋10号。
经营者:孙迎霞,女,196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斌,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郑市华凯兴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辛店镇北靳楼村。
法定代表人:林凯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斌,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市雨花区湖南高桥大市场达三江食品商行、新郑市华凯兴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
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