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知民初230号原告:广州市倾城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黄园路马务联和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马建宾,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利颖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辛琳琳。
原告广州市倾城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利颖商贸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
原告广州市倾城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倾城化妆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倾城化妆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广州市倾城化妆品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市倾城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
其余25元,退还原告广州市倾城化妆品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