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民初142号 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西三环路289号河南省国家大学科技园(东区)8号楼6层615室。
法定代表人:杜克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威,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珠海市安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白石路口南侧厂房第1栋2楼201。
法定代表人:李卫。
被告: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9号。
法定代表人:顾伟。
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市安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
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