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1民初892号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黄条仙。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向宇,系北京市中伦文德(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诗平,系北京市中伦文德(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沈阳市和平区宏光宇炊具商店,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
经营者:白毅。
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和平区宏光宇炊具商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立案。
2020年7月9日,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