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知民初137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产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
华荣路496号德泰工业区2号厂房3层,6号厂房一至四层。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巍巍,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金沣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黄兴路步行街商业街新天地101号。
法定代表人:何峻。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金沣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2.5元,减半收取167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杨文滔审判员 谢 晋审判员 程 婧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