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1民初278号原告:谢宏义。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茂峥,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然,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皇姑区鑫迪玩具行,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华山路219-2号东北玩具城1304号。
经营者:李勇。
原告谢宏义诉被告沈阳市皇姑区鑫迪玩具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
原告谢宏义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宏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宏义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谢宏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