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知民初599号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
法定代表人:黄松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昌旦,男。
被告:新干县乐淘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
法定代表人:傅雄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干县乐淘箱包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
同年7月14日,原告以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钱光文审 判 员 吴盈喆人民陪审员 顾月琴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谢 玲书 记 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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