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2知民初194号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3088弄3号6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60820752751。
法定代表人:梅休。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婉芳,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所律师。
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健杰,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所律师。
特别授权。
被告:开封合之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开封市郑开大道四大街郑开印象城2号楼907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MA455FNJ94。
法定代表人:黄雪姣。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聪,男,回族,1980年3月12日生,住址:河南省通许县。
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开封合之嘉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后,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开封合之嘉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