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782民初7416号原告:合肥美智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全椒路与站前路交口乐富公寓5#1801室。
法定代表人:许陆炜。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世伟,浙江望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探大锐电子商务商行,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平畴二区40幢3单元1楼。
法定代表人:黄炜煌。
原告合肥美智恩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探大锐电子商务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上海剧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美智恩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由原告合肥美智恩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