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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惠公司与四川卓尔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10知民初31号
案件名称利惠公司与四川卓尔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利惠公司;四川卓尔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0知民初31号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巴特利大街1155号(1155BatteryStreet,SanFrancisco,California94111,U.S.A)。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首席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伟,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卓尔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中区交通路11-41号。

法定代表人:李阳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茂松,四川泰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利惠公司与被告四川卓尔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

原告利惠公司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利惠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利惠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利惠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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