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2民初8135号 原告:合肥美智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全椒路与站前路交口乐富公寓5#1801室。
法定代表人:许陆炜。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世伟,浙江望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珍勇电子商务商行,经营地址: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福田街道江北下朱村52幢1单元405室。
经营者:叶华勇,男,1992月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浦城县。
原告合肥美智恩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珍勇电子商务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合肥美智恩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1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事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美智恩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由原告合肥美智恩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