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3民初314号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99号安踏营运中心12层A座。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明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巧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摩羯座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丰门街道潘前路188号六楼。
法定代表人:吴飞龙。
被告:温州市鹿城区市中神狐鞋行,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人民西路西湖锦园一层58号。
经营者:厉清纯,女,1993年12月16日,汉族,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洲,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摩羯座鞋业有限公司、温州市鹿城区市中神狐鞋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告温州市摩羯座鞋业有限公司、温州市鹿城区市中神狐鞋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