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782民初5537号原告: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士曼诺市甘托纳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塞德里克·维尔莫特。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少玲,广东中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集海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站前小区1号楼。
法定代表人:杨小明。
原告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集海物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
原告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原告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