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82民初4161号之一 原告: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容港路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190343548J 法定代表人:汤业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开明,北京德和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富强,北京德和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创高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掌起镇戎家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MA2AEPK44F 法定代表人:沈世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浩,该公司员工。
原告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慈溪创高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申请费1520元,合计诉讼费1545元,由原告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