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3知民初170号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县茌平县振兴街道中心街3579号。
法定代表人:刘先斌,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东,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峡锦福全超市,住所地河南省西峡县回车镇卫生院对面“锦福全”购物广场回车店。
经营者:杨勉。
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峡锦福全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
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