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湘0121执2830号申请执行人袁知明,男,汉族,1992年10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县。
被执行人长沙巴比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韭菜园16号融都公寓第1幢B单元32层3205房。
法定代表人:伍荣辉,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伍荣辉,男,汉族,1983年5月22日出生,住湖南省汉寿县。
申请执行人袁知明与被执行人长沙巴比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伍荣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121民初117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长沙巴比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伍荣辉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袁知明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2020年5月1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长沙巴比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伍荣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0年5月11日向申请执行人袁知明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2020年5月20日本院发起了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被执行人长沙巴比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伍荣辉名下银行存款、工商、保险、证券、车辆、等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于2020年7月4日依法将伍荣辉名下的位于长沙县星沙开发区,东七线西方略潇邦11栋2601号房屋进行司法拍卖,最终以752000元成交。
截止到2020年7月17日,被执行人伍荣辉应支付借款本金950000元,承担案件诉讼费3325元,申请执行费11933.25元。
但拍卖款不够支付所欠借款,除开拍卖费和执行费,还尚欠22万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付款。
2020年7月17日申请执行人袁知明主动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湘0121执2830号案件的执行。
裁定终结执行后,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