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4736钱鸿清与宜兴市宜城街道宜嘉园小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282民初4736号
案件名称4736钱鸿清与宜兴市宜城街道宜嘉园小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钱鸿清;宜兴市宜城街道宜嘉园小吃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282民初4736号原告:钱鸿清,男,1970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红庆,江苏云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振巍,江苏云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宜兴市宜城街道宜嘉园小吃店,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宜城街道荆溪南路26号。

经营者:武绵花,女,1976年1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原告钱鸿清与被告宜兴市宜城街道宜嘉园小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钱鸿清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

现原告钱鸿清申请撤回对被告宜兴市宜城街道宜嘉园小吃店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鸿清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钱鸿清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