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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雄杰食品包装有限公司与周维才、周维才--武冈市玉龙路155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湘05知民初79号
案件名称湖南雄杰食品包装有限公司与周维才、周维才--武冈市玉龙路155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湖南雄杰食品包装有限公司;周维才;周维才--武冈市玉龙路155号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知民初79号原告:湖南雄杰食品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武冈市工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赵秀雄,该公司经理。

被告:周维才,男,1973年7月20日出生,住武冈市。

被告:周维才--武冈市玉龙路155号,住所地武冈市玉龙路155号。

经营者:周维才,男,1973年7月20日出生,住武冈市玉龙路155号。

原告湖南雄杰食品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周维才、周维才--武冈市玉龙路155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

原告湖南雄杰食品包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雄杰食品包装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南雄杰食品包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湖南雄杰食品包装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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