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民初378号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中执NEXONE3层301-315。
法定代表人:陈展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轩,北京乾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长青,男,197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其阳,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长青、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林 勤 审判员 谢爱芳 审判员 叶鑫欣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林昭霏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