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6民初861号之一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376号龙都大厦辅楼810室。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娜,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西湖国际茶博城爱莲茶叶经营部,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国际茶博城85号摊位。
经营者:吕根寿,男,195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爱连(吕根寿的妻子),住浙江省缙云县。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诉被告杭州西湖国际茶博城爱莲茶叶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立案。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杭州西湖国际茶博城爱莲茶叶经营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