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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徐彬减刑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17刑更2329号
案件名称许徐彬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许徐彬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7刑更2329号罪犯许徐彬,男,197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廉江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阳江监狱服刑。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5日作出(2018)粤0881刑初2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徐彬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

违法所得60000元人民币继续追缴。

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8年12月24日作出(2018)粤08刑终3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刑期执行至2021年4月25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江监狱以罪犯许徐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20年7月1日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许徐彬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考核总分1382分,2019年11月获得表扬,2020年4月获得表扬。

因物耗超过规定标准扣20分,欠产扣11分;

累计扣31分。

该犯已全额缴纳罚金,并已退清赃款。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许徐彬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可以减刑的条件,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

综合考虑对该罪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百五十一条、第四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3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许徐彬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9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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