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3民初123号原告:南阳市真趣领航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新野县溧河铺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俊霞,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冬焱,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河县泗洲源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唐河县产业集聚区北京大道东段。
法定代表人:郑古增,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南阳市真趣领航饮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唐河县泗洲源饮品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
南阳市真趣领航饮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唐河县泗洲源饮品有限公司停止侵犯专利号ZL20173019××××.6“瓶子”和专利号ZL20173019××××.0“包装箱”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
2.判令唐河县泗洲源饮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变更产品包装,变更后的包装不得与南阳市真趣领航饮品有限公司的产品近似;
3.判令唐河县泗洲源饮品有限公司赔偿南阳市真趣领航饮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10000元(暂计,待取证后再追加);
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唐河县泗洲源饮品有限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8年南阳市真趣领航饮品有限公司与专利权所有人王俊霞签订《专利使用授权书》,约定南阳市真趣领航饮品有限公司是专利号ZL2017301××××.6“瓶子”和专利号ZL2017301××××.0“包装箱”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专用权人,南阳市真趣领航饮品有限公司取得专用权后委托河南百动源食品有限公司制造生产专利产品“真趣fun”果味苏打水。
南阳市真趣领航饮品有限公司为销售自己的产品投入了大量的广告宣传费用,用于推广“真趣fun”果味苏打水。
经过两年的发展,南阳市真趣领航饮品有限公司的产品在南阳市广为相关公众所知晓,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近日南阳市真趣领航饮品有限公司的经销商反映唐河县泗洲源饮品有限公司也在销售“真趣fun”果味苏打水并且产品包装与南阳市真趣领航饮品有限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近乎一样,已经使相关公众对其商品的来源产生了实际的混淆和误认,使消费者误认为唐河县泗洲源饮品有限公司的产品是南阳市真趣领航饮品有限公司的产品,唐河县泗洲源饮品有限公司侵犯南阳市真趣领航饮品有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的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给南阳市真趣领航饮品有限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为维护合法权益,特诉至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
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被告唐河县泗洲源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河南省唐河县。
根据上述规定,本案可由被告住所地有专利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和郑州市、长沙市、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法[2018]46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跨区域管辖发生在河南省内的有关专利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故本案应由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原告南阳市真趣领航饮品有限公司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
原告南阳市真趣领航饮品有限公司应另行向对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缴纳诉讼费。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