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民初220号 原告:王燕婷,女,199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明,福建翔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宽,福建翔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吴润生,男,198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广水市,现住福建省晋江市青阳青华北区。
原告王燕婷与被告吴润生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
原告王燕婷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20年7月2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燕婷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燕婷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燕婷负担。
审判长 林 勤 审判员 谢爱芳 审判员 叶鑫欣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陈 婕 附本案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