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7知民初103号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碾庄镇镇北街。
法定代表人:曹慧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欢欢,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永和,住所地汝南县。
经营者:申永和。
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申永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申永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