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6民初55号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剑,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北市杜集区稍占商行,经营场所淮北市杜集区高岳办事处学院路东方红二期2栋108。
经营者:张兴全。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正,安徽皖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北市杜集区稍占商行、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张春茹 审判员 范向阳 审判员 李 森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董建文 书记员陈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