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初787号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中执NEXONE3层301-315。
法定代表人:陈展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轩,北京乾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莆田市荔城区叠灵服装商行,经营地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仪莘路211号。
经营者:周锦美。
被告:上海突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顺达路938号2幢2层219室。
法定代表人:林超军,执行董事。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莆田市荔城区叠灵服装商行、上海突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权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