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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华隆机械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普罗米修斯进出口有限公司、泉州市宏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2民初152号
案件名称福建省华隆机械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普罗米修斯进出口有限公司、泉州市宏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省华隆机械有限公司;福建省普罗米修斯进出口有限公司;泉州市宏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民初152号 原告:福建省华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黄石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林天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元辉,福建知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普罗米修斯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龙桥办下磨居委会筱塘北街1136号18#309室。

法定代表人:欧增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南海,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剑斌,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泉州市宏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经济开发区(五里园)东山路5号。

法定代表人:谯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南海,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剑斌,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福建省华隆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普罗米修斯进出口有限公司、泉州市宏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

原告福建省华隆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华隆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省华隆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计2450元,由原告福建省华隆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 勤 审 判 员  谢爱芳 人民陪审员  董国策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陈 婕 附本案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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