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民初384号 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荷坳社区长江埔二路8号A栋301。
法定代表人:梁美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松清,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燕文,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港翊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象屿路97号厦门国际航运中心D栋8层03单元A之三。
法定代表人:林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杭州至臻香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时代大厦1131室。
法定代表人:黄金茂,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港翊贸易有限公司、杭州至臻香氛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后,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林 勤 审判员 谢爱芳 审判员 叶鑫欣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 鹏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