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与厦门港翊贸易有限公司、杭州至臻香氛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2民初384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与厦门港翊贸易有限公司、杭州至臻香氛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厦门港翊贸易有限公司;杭州至臻香氛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民初384号 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荷坳社区长江埔二路8号A栋301。

法定代表人:梁美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松清,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燕文,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港翊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象屿路97号厦门国际航运中心D栋8层03单元A之三。

法定代表人:林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杭州至臻香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时代大厦1131室。

法定代表人:黄金茂,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港翊贸易有限公司、杭州至臻香氛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后,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林 勤 审判员 谢爱芳 审判员 叶鑫欣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 鹏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