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知民初95号之二 原告:江门市保值久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江咀村塘子坑工业区新厂房3座2号。
法定代表人:翁良轩,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晓明、石本果,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派特尔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胶西镇陈家屯村北。
法定代表人:李允,职务总经理。
被告:李允,男,汉族,1994年3月4日出生,住山东省曹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门市保值久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派特尔工贸有限公司、李允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门市保值久机电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保全费127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