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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与张虎、张明国侵害商标权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404执恢349号
案件名称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与张虎、张明国侵害商标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张虎;张明国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苏0404执恢349号申请执行人: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虎、张明国申请执行人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虎、张明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61650元。

经本院立案受理,被执行人张虎已自觉履行完毕,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将上述款项电汇至申请执行人指定账户,执行费825元由被执行人在首执案件中承担。

至此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2019)苏0404民初1259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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