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3880号 原告:达特工业股份有限公司(DartIndustries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佛罗里达州32837奥兰多奥兰治布洛索姆道南14901号(14901S.ORANGEBLOSSOMTRAIL.ORLANDO,FLORIDA,USA)。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够生,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若馨,北京市铸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开发区晶博保温杯厂,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经济开发区黄城里村同安路10号第三层。
经营者:胡守道,男,1985年7月13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金寨县。
原告达特工业股份有限公司(DartIndustriesInc.)(以下简称达特公司)与被告永康市开发区晶博保温杯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达特公司申请将第五项诉讼请求中的金额变更为人民币1万元。
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20年6月23日,达特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达特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达特工业股份有限公司(DartIndustriesInc.)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达特工业股份有限公司(DartIndustriesInc.)负担。
原告达特工业股份有限公司(DartIndustriesInc.)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