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4民初1730号 原告:野醍冷却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美国德克萨斯州奥斯汀花园路西南7601。
法定代表人:布莱恩?巴克斯代尔。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均求,北京市万慧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越,北京市万慧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施斯俊,男,198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本院于2020年4月8日受理原告野醍冷却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施斯俊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
原告野醍冷却器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野醍冷却器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野醍冷却器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