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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志砚与崇州市街子川港婚纱影楼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01民初2695号
案件名称闫志砚与崇州市街子川港婚纱影楼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闫志砚;崇州市街子川港婚纱影楼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2695号 原告:闫志砚,男,198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巧钰,北京百瑞(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达,北京百瑞(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崇州市街子川港婚纱影楼,经营场所:四川省崇州市街子镇腾蛟街50-54号。

经营者:左建伟,男,1975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堰伶,都江堰市灌口法律服务所。

原告闫志砚与被告崇州市街子川港婚纱影楼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闫志砚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崇州市街子川港婚纱影楼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闫志砚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闫志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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