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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米厂与北大荒绿源食品加工有限公司、成都市新都区饮马河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01民初2283号
案件名称福州米厂与北大荒绿源食品加工有限公司、成都市新都区饮马河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州米厂;北大荒绿源食品加工有限公司;成都市新都区饮马河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2283号 原告:福州米厂,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山镇樟林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程道杰,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达,北京百瑞(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翔,四川法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大荒绿源食品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开发区哈平路集中区兴凯路11号。

法定代表人:王松涛。

被告:成都市新都区饮马河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宝光大道南段14号。

法定代表人:杜强。

原告福州米厂与被告北大荒绿源食品加工有限公司、成都市新都区饮马河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

原告福州米厂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州米厂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北大荒绿源食品加工有限公司、成都市新都区饮马河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州米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4526元,减半收取计2263元,由原告福州米厂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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