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2434号 原告:钱菁,女,198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华区芬咩莱商贸部,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荆翠中路118号1层。
经营者:董春燕。
原告钱菁与被告成华区芬咩莱商贸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钱菁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成华区芬咩莱商贸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钱菁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钱菁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