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7民初73号原告:哈尔滨市潇壹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天恒大街300号47栋商业单元1层06号。
法定代表人:肖威,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金剑发,男,199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
被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西路6号1幢1层101D1-10。
法定代表人:银鑫,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磊,北京鹏凯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艳华,北京鹏凯律师事务所。
原告哈尔滨市潇壹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剑发、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哈尔滨市潇壹食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市潇壹食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市潇壹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哈尔滨市潇壹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