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鄂10执193号之二被执行人:刘辉,男,198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沙市区。
被执行人刘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一案,本院(2019)鄂10刑初1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辉至今未完全履行上述生效判决书确定的缴纳罚金义务。
经查,被执行人刘辉在沪市A股市场持有1000股桂东电力证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刘辉在沪市A股市场A31×××00证券账户内的余额(证券名称:桂东电力,证券代码:600310,证券账户:A31×××00,数量:1000股)。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