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82民初6468号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6082790890。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计欣,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新浦义广电器店,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新浦镇浦沿村新胜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282MA2848FE1P。
经营者:周以广。
被告:慈溪市白沙路利兵百货店,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白沙路街道群丰社区虞北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282MA2EGJG98J。
经营者:马良利。
被告:宁波市路林综合市场成发百杂批发部,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路林综合市场五金交易区12-24-07号摊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205MA2ELXCT1M。
经营者:胡小定。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慈溪市新浦义广电器店、慈溪市白沙路利兵百货店、宁波市路林综合市场成发百杂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承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