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5知民初34号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6082790890。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4199511126058。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美莹,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宜宾特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安阜五粮液大道中段西侧1幢1层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2MA66NXU34Q。
法定代表人:颜照丽。
被告:颜照丽,女,汉族,1982年6月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平江,男,1972年9月出生,系颜照丽丈夫。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宜宾特讯商贸有限公司、被告颜照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后,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书面申请变更赔偿请求金额为1万元。
2020年7月13日,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宜宾特讯商贸有限公司、被告颜照丽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