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民终6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义乌市优八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新光路一号(义乌市鑫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内3楼)。
法定代表人:杨伟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诚吏,浙江尹天(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义乌市伊妮花边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廿三里华盛路878号。
法定代表人:宗静义,总经理。
上诉人义乌市优八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义乌市伊妮花边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民初17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义乌市优八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未在一审法院告知的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义乌市优八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