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知民初58号 原告:青岛金誉佳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王台镇环台东路33号。
法定代表人:孙志刚,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山东金润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世纪华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王台镇王台北村王台工业园7号。
法定代表人:刘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先年,山东德衡(青岛高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浩,山东德衡(青岛高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金誉佳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世纪华盛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
案件审理期间,原告青岛金誉佳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金誉佳纺织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青岛金誉佳纺织机械有限公司负担。